中国农资物联网现全面招商,热烈欢迎!0510-88602202

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中心 » 行业动态
别不当一回事,有农资店已被罚6000
 [打印]添加时间:2022-10-2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33
   近日,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了一起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今年3月份,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大理州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及洱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检查组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农业农村部公告中限制使用的农药溴敌隆和毒死蜱。经查验,该经营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定点经营管理的限制使用农药,该行为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农药,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
 
  近日,洱源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扣押处理。经调查,当事人无证经营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溴敌隆和毒死蜱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为此,洱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有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溴敌隆和毒死蜱、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
 
  释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洱源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农药,同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假劣农药的,都要受到处罚。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提示,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如果购买到假劣农药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举报、索赔。广大农资经营者要遵守法律,不能心存侥幸,如果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将受到法律的严惩。